泉北规划分局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7-04-18 11:20:32

为全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和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共颍泉区委、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颍泉区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颍泉区城乡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指导,以三治一增一配套为主要内容,以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福祉为目的,重点对涉及我分局相关工作的农村建房无序,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进行整治,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全区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整洁、人居环境优美,为建设富强人文健康的大美阜阳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内容
1、规范农村建房秩序。
鉴于我市三区均无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农村建房一直处于无序状态,我分局将积极协调市城乡规划局到省住建厅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我分局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阜阳市镇村规划工作规程(试行)》、《阜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流程,以保证我区农村建设有序进行。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加强镇(街道、园区)办公驻地建成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
我分局将结合《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导则》及工作实际配合区美丽办及各镇制定出有效方案。做到合理规划新建或改建集贸市场,引导流动摊点到集贸市场经营;规划新建或改建现有的文化设施和休闲健身场地,确保每个镇(街道、园区)拥有一个文化场馆和一处健身场地。
我区宁老庄镇、闻集镇集镇建成区规划设计方案已由区美丽办组织编制完成并交付给镇政府,两镇建成区整治工作正在按规划实施。伍明镇、行流镇建成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区美丽办组织编制,已完成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计划于6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三、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成立以局长巫义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同时,综合运用多种督查手段,将监督检查贯穿于整治和管理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整治工作开展明查暗访和整改跟踪,坚持督考并举,以强有力举措和铁的纪律,助推整治行动,确保既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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