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历史风貌保护工作要以“以保护保留为原则、拆除为例外”为总体要求,遵循“规划引领、严格保护,区域统筹、分类施策,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原则,设立历史风貌保护及城市更新专项资金,研究建立历史风貌保护开发权转移机制,强化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
《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
评估计划监管相结合管理
《意见》指出,对上海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实行风貌评估、实施计划和实施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其中,风貌评估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明确保护保留对象、保护更新模式、适用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实施计划应当对历史风貌保护相关实施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时间节点做出具体安排。实施监管包括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及评估考核。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市相关部门,对各区政府申报的风貌评估和年度实施计划进行项目认定,经综合平衡,形成本市风貌保护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通过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评估考核,对经认定的历史风貌保护实施项目的推进情况和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管。
研究建立开发权转移机制
在完善历史风胊00脖;ぶС终?叻矫妫?虾=?枇⑹小⑶??贩缑脖;ぜ俺鞘懈?伦ㄏ钭式稹J屑蹲ㄏ钭式鹬饕?糜谥С志?隙ǖ睦?贩缑脖;は喙刂С黾爸氐憔筛牡乜楦脑臁⑴涮谆?∩枋┙ㄉ柰晟埔约熬勺》亢捅;そㄖ?奚筛脑觳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