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已于日前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
据悉,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和生育政策的调整,《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个别条款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和需要,且与上位法冲突,所以对《条例》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十分必要。
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删除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调整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前款规定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本报记者 肖达钰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