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将开门搞整顿落到实处,推动我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我区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问题清单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一、区委政法委机关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摆平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委机关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整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委机关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6)调查研究不深入,不愿意到条件艰苦、问题和困难多的基层单位调研指导的。(7)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到位,对损害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问题查纠不彻底,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有发生的。(8)对基层政法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力度不够大,在警力配备、办公设施改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关注不够、解决办法不多、统筹协调不力的。(9)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需要有差距,不会抓、不敢抓、不想抓落实,工作主动性不够、效率低的。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推进不力问题。(1)组织统筹不够,甘当数据“统计局”,不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的。(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落实领导包案、首访负责、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的。(3)推进不够,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措施不到位的。(4)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向公检法司部门一推了之,不过问不督促问题解决,敷衍塞责的。
监督电话:0558-2610707 监督邮箱:1014356132@qq.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71号
二、区人民法院
(一)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1)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2)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3)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辖区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三)违规参股借贷中的突出问题。(1)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2)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3)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四)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的突出问题。(1)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2)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3)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徇私舞弊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2)违反审判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3)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六)原法院人员违规到律师事务所当律师或在幕后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问题。(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2)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七)诉讼费退费不及时问题。(1)在立案阶段不主动收集当事人银行账户信息,案件审结后,再要求当事人提出退费申请、提供银行账户信息。(2)办理退费时工作拖沓,时间超过《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文书生效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要求。(3)当事人申请退费且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拖延退费或拒不退费。
(八)网上立案覆盖面不广问题。(1)网上诉讼服务应用能力和水平低。(2)网上立案、跨区域立案、网上调解、网上阅卷、网上保全、网上鉴定使用率不高。(3)宣传推广覆盖面不广。(3)后台响应较慢、不及时等问题。
监督电话:0558-2626329 监督信箱:fysyqqrmfy@126.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68号。
三、区人民检察院
(一)贯彻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不到位问题。(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等情形。(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以及对2018年以来已查处案件倒查发现不如实填报不力,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2)检察人员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在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1)本院其他业务部门不及时向负责侦查部门移送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或者负责侦查部门对线索不及时报送市院的。(2)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监督不力。(3)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4)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5)对依法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起诉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6)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7)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请监督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8)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9)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
(五)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2)对于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假释而没有依法及时提请致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6)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7)检察人员应当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或者提出纠正意见后不予跟进监督的。(8)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2)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的。
(七)检察权监督机制不完善的问题。(1)司法办案不规范不严格,存在不合格、瑕疵案件。(2)检察业务数据填报不准确,存在错填、漏填,甚至造假案、办凑数案现象。(3)案件卷宗归档不及时不规范。(4)司法责任追究震慑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彰显。
(八)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听取律师意见不充分的问题。(1)律师值班不经常,沟通不畅,较少会见、阅卷,对案件性质和案件事实了解不够。(2)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时未严格落实律师在场规定,卷宗材料不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3)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意见未记录在案。(4)未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辩护律师,以值班律师意见代替,导致认罪后反悔。
监督电话:0558-262822 监督邮箱:fysyqqjcy@126.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169号。
四、阜阳公安局颍泉分局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1)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司法办案、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2)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3)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1)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公安民警分管的辖区和业务范围内违规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2)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三)违规参股借贷问题。公安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四)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1)违反法定程序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2)干预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3)在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的。(4)对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罪犯脱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规定收监执行的。
(五)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问题。(1)不依法如实受案立案的,或者违反规定在执法办案系统外流转案件的。(2)经过侦查,符合撤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3)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4)违规异地执法办案的。
(六)受立案、接警不及时、不规范问题。(1)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一般案件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超过3日,未及时处理的。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超过规定3日、7日、30日情形未及时处理的。(2)受案、立案相关法律手续不齐全、不规范,未向报案人等出具受案回执,未向控告人等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未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告知当事人有关执法信息的。(3)行政案件受理后未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未及时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的。(4)接警电话占线、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接警语气生硬、态度恶劣。
(七)侦查权滥用问题(1)案前调查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2)传唤、拘传超期,以连续传唤、拘传方式实施变相拘禁的。(3)未经批准或不按法定程序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4)随意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5)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取保候审后中止侦查行为,“保而不侦”的。
(八)重案轻处问题。(1)违反法律规定撤销案件的。(2)对刑事案件违规进行调解,以罚代刑的。(3)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减轻处罚,故意择轻罪立案的。
(九)法律文书送达告知不及时不规范问题。(1)受立案不及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2)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未及时向嫌疑人家属送达通知书的,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执行机关的。(3)行政案件处罚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未及时送达当事人的,未告知当事人诉权的。
监督电话:0558-2216280 监督邮箱:ahwff888@163.com
来信地址:颍泉区中市街道北京中路167号
五、区司法局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的突出问题。(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不力,造成责任传导层层递减。(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未建立上下一体的强制填报、信息直报功能的信息平台。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问题。(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违规参股或者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有目的向管理对象借款。(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院校劳务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三)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法违规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四)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原法院、检察院人员充当司法掮客,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问题。
(五)律师违规违法执业,不履职尽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律师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从事代理活动,违规乱收费,代理不尽职尽责,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等。
监督电话0558-2625687、0558-2264727,监督邮箱:yqqsfjbgs@126.com; 来信地址:阜阳市柳荫路颍泉疾控中心综合大楼颍泉区司法局教育整顿办。
以上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
颍泉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