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2020-01-17 10:21:58

   为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中市街道、周棚街道、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阜阳工业园区全部区域;禁止燃烧大盘香区域:中市街道、周棚街道、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阜阳工业园区、宁老庄镇全部区域。禁燃禁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九)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十二)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倡导在全区范围内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4、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三、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1、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烧大盘香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区公安分局:110;区城管执法局:2558110;区应急管理局:2617100;区市场监管局:12315;区生态环境分局:12369。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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