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2025-12-20 09:00:00来源:颍泉区人民政府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

颍泉区中市街道、周棚街道、阜阳循环经济园区、颍泉经济开发区、宁老庄镇、颍泉城乡统筹试验区民安大道与G105合围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颍泉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执法活动。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工作。

3.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及时劝阻违规燃放行为。

4.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警示标识。

6.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倡导不燃放烟花爆竹。

7.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行为。

三、社会监督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区公安分局:110;区城市管理局:0558-2558110;区应急管理局:0558-2617100;区市场监管局:12315。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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